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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處理防治規定】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界定】  【教師聘約】【性平事件處理流程】 【非性平事件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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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一、性侵害定義
性平法第2條--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定義係依刑法第221條至第229條等條文規定,樣態簡述如下:
(一)強制性交(性交定義:刑法第10條)
(二)強制猥褻
(三)與16歲以下之男女合意性交
二、性騷擾定義
性平法第2條--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性平法第2條、性工法第12條、性防法第2條均有規定,綜合說明如下:
(一)性騷擾是違反他人意願,不受歡迎的
(二)性騷擾與性、性別歧視、性別偏見有關
(三)性騷擾會影響他人生活、人格尊嚴
(四)性騷擾不限肢體碰觸,言語、敵意環境、過度追求、性賄賂等亦屬之
三、性騷擾類型
1.性別騷擾:舉凡一切帶有性別歧視或偏見、性意涵之言語或態度皆屬之。
2.性挑逗:包含一切不受歡迎、不合宜或帶有攻擊性的口頭或肢體行為。
3.性賄賂:以升遷、成績等要脅當事人提供性服務,作為交換的條件。
4.性要脅:以威脅或霸王硬上弓的方式親吻、觸摸被害人。
5.敵意環境:舉凡環境中有歧視性別之言論或行為、傳閱色情書刊、偷窺等都屬之。
四、性霸凌定義(性平法第2條)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定義
(一)當事人一方為學生,他方為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
(二)雙方當事人不以同一學校為限。
(三)教師包含專兼任教師、代理或代課教師、 教官、護理教師、體育教練、社團指導老師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等。
(四)職員、工友係指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五)學生係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六、禁止師生戀?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7條規定: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流程圖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流程圖




 

 

發佈單位: 教導處
發佈人: 輔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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