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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要政策宣導

1、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2、學校特別權力關係已不符現代民主發展趨勢,學生於校園亦享有憲法及國際人權兩公約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學校對於學生言論、集會、受教及學習等權利應給予最大尊重及維護。
3、請各校確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及「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辦理。
發佈單位: 教導處
發佈人: 訓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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