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申請自願退休人員反復申請變更、撤銷行政作業規定
一、縣府99年1月22日府人退字第09900217880號函諒達。
二、查年度申請退休人員,均應於前一年度調查申請退休人員作業時提報,據以編列預算執行,先予說明。
三、邇來發現提出申請退休反復申請變更、撤銷之作業,各機關學校作法不一,為求事權統一,訂定一致性之作業規範。
四、自願申請退休攸關本身權益,乃屬個人職場重要規劃決定,經審慎決定後,實不宜反復申請變更、撤銷;又同一年度申請退休並經本府依法編列預算後核定冊列人員,反復申請變更、撤銷,已影響機關年度預算編列及行政作業。
五、有關縣府各單位人員,同一年度申請退休反復申請變更、撤銷者,應於預定退休日3個月前,以書面載明理由,依規簽請機關首長核定後送縣府人事處辦理。
六、縣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同一年度申請退休反復申請變更、撤銷者,應於預定退休日3個月前,以書面載明理由依規簽請該機關學校首長同意後,連同個人書面簽報文書一併函報本府核定。
七、請確實轉知所屬同仁,並加強宣導周知,配合辦理。
二、查年度申請退休人員,均應於前一年度調查申請退休人員作業時提報,據以編列預算執行,先予說明。
三、邇來發現提出申請退休反復申請變更、撤銷之作業,各機關學校作法不一,為求事權統一,訂定一致性之作業規範。
四、自願申請退休攸關本身權益,乃屬個人職場重要規劃決定,經審慎決定後,實不宜反復申請變更、撤銷;又同一年度申請退休並經本府依法編列預算後核定冊列人員,反復申請變更、撤銷,已影響機關年度預算編列及行政作業。
五、有關縣府各單位人員,同一年度申請退休反復申請變更、撤銷者,應於預定退休日3個月前,以書面載明理由,依規簽請機關首長核定後送縣府人事處辦理。
六、縣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同一年度申請退休反復申請變更、撤銷者,應於預定退休日3個月前,以書面載明理由依規簽請該機關學校首長同意後,連同個人書面簽報文書一併函報本府核定。
七、請確實轉知所屬同仁,並加強宣導周知,配合辦理。
發佈單位:
人事室
發佈人:
人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