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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

(一) 低年級不建議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

(二) 中年級:建議上下午各最多使用30分鐘。

(三) 高年級:建議隔節使用,且需符合3010原則(螢幕注視每30分鐘休息10分鐘)。

(四) 字體大小:停止畫面教學時,螢幕字體大小至少5公分正方。

(五) 照明:除螢幕上方的燈可關外,其餘桌面照度至少350米燭光(LUX)。

(六) 距離:使用大型電子設備教學時,第一排距離螢幕至少2公尺,並應定期調整學童座位。
發佈單位: 教導處
發佈人: 教導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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