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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之各項補休期限規定

一、查教育部95年12月18日台人(二)字第0950183665號函轉知行政院同年月5日院授人考字第0950064871號函略以,為簡併人事規定,便利差勤管理,今後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
二、次查行政院107年4月10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7347號函修正,並自107年5月1日生效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對經依規定指派加班之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得鼓勵其選擇在加班後1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補休並增加職員及約聘僱人員運用補休之彈性,將補休期限由6個月延長至1年。另依行政院107年4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補充規定,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亦由6個月延長至1年
發佈單位: 教導處
發佈人: 教導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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