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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有關「家長向校長投訴」或「校長得知」教師體罰或霸凌學生之相關規定

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點第5款規定,體罰係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該注意事項第42點亦明定,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告誡。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相關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規定,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14條及相關規定處理。
學校如有「家長向校長投訴」或「校長得知」教師體罰或霸凌學生之事件,學校得依校內規定進行查察,並通知相關人陳述意見。
發佈單位: 教導處
發佈人: 訓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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