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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105學年度長期代理教師申請再聘作業相關資訊,申請表應於每年5月31日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1. 依教育部103.4.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25484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南投縣政府101年11月22日府教學字第1010228815號函頒布「南投縣中小學再聘代課及代理教師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2. 本校長代教師得依上揭規定提出申請再聘;並須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議決是否同意再聘並予以排序後,俟本校於介聘作業完成與縣府公費生及候用教師名額確定並公布再聘辦理期程時,視實際缺額依排序優先順序報府再聘遴用。
發佈單位: 人事室
發佈人: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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