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處正向管教宣導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二、另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三、惟邇來仍時有教師體罰或不當管教學生之憾事發生,請確實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參考學生、教師、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討修正所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規定,以積極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四、有關體育班及教練管理等輔導與管教,請本權責加強宣導「各級學校學生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原則」,以避免「假訓練,真體罰」之事件肇生。
二、另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三、惟邇來仍時有教師體罰或不當管教學生之憾事發生,請確實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參考學生、教師、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討修正所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規定,以積極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四、有關體育班及教練管理等輔導與管教,請本權責加強宣導「各級學校學生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原則」,以避免「假訓練,真體罰」之事件肇生。
發佈單位:
教導處
發佈人:
訓導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