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規定,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者,汽車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機車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又同條例第73條規定,慢車駕駛人行進間有上開行為,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請加宣導。
2、至於行人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交通安全之行為,並請加宣導及勸導,以維學生及民眾生命安全。
3、請各師利用導師時間或彈性課程進行宣導。